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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湖南法治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刘建军 通讯员 温木兰)近日,汝城县法院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至此,一起历经5年的劳动争议矛盾纠纷获得圆满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原告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范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范某某存在劳务关系。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9年4月以原告的名义与郴州市某公司签订施工承办合同,第三人汝城县某装饰材料经营部雇请被告范某某到施工工地负责焊接工作,作业时,被告范某某不慎摔倒导致受伤。
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通过开庭了解到被告自2019年受伤后,为维护权益,已经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历时了5年时间。承办法官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考虑到劳动争议纠纷“一裁二审”时间太长,维权常常困在程序空转中,即使该案判决,因本案不涉及赔偿问题,无法彻底解决纠纷。
为切实保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避免引发多个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用类似案件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引导三方进行调解。紧扣三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三方权利义务进行释明,积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陈述利害关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将调解工作延伸到了对被告伤残赔偿的问题上,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公里”。
最终,原被告及第三人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达成了第三人给付被告赔偿金及损失80000元的协议,原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不作为用工主体承担赔偿责任。该协议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合进行了考虑,有力的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企业因涉诉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效降低诉讼成本,减轻诉累,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3个效果的统一。三方当事人对法官一个案件解多个纠纷、真心为群众服务的为民情怀给予了肯定。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汝城县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三项专项行动”为抓手,以实际行动不断提高办案效率,健全完善涉企纠纷联动预防、多元解纷工作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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